一、 |
其他單位借用本實驗室儀器設備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長及考古學門召集人同意,並與管理人員預約時間後,始得借用。 |
二、 |
借用時間限於上班時間,且時段的使用以本所同仁為優先。 |
三、 |
借用人須遵守實驗室使用規則,若有不當使用的情形,將依狀況停止借用權一至三個月。 |
四、 |
若因使用不當致使儀器設備出現故障或受損,借用人須擔負維修的全部費用。 |
五、 |
儀器設備以不攜出實驗室使用為原則,若有借出之必要,須事先提出書面申請,並訂立借 據及明定歸還日期。 |
六、 |
耗材原則上自備。若須使用本所實驗室之耗材,本所酌收成本費。 |
七、 |
本須知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