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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章─標本借提

所外學者申請提件研究本所收藏考古資料執行要點
93.04.29所務會議訂定
94.10.27所務會議修正
96.03.01所務會議修正
97.06.26所務會議修正
壹、前言
一、 本所入庫典藏之考古資料得提供所外學者申請提件研究;尚未完成研究,非庫房典藏之考古資料,需經計畫主持人或採集者同意。
二、 所外學者如有違反「本所考古資料典藏庫房管理要點」前言第三條所述『直接或間接促進非法持有文化遺產』之情形時,本所得不接受提件研究之申請。
三、 申請提件研究須於三個工作日前提出,並填寫「提件申請單」,註明申請人之相關資料、聯絡方式、提件資料之內容與數量、預定提件之時間等,由學門召集人或所長依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
四、 申請者如為在學博碩士研究生,其申請僅限於撰寫學位論文之需求。申請者需檢附指導教授推薦函、論文計畫書,另紙說明於論文撰寫期間預定利用本所考古材料之 範圍或內容、預估所需提件之時間,於第一次提件時間一個月前經由就讀之系所以公文方式申請,由學門召集人或所長依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核准後方能 進行提件研究。
五、 本所指定之考古資料,得視情況開放給與本所藏品相關之研究所課程申請提件教學,每月開放1至2個名額。申請時應由任課教授簽署,於授課學期開學一個月內, 經由所屬系所以公文方式提出,並需檢附學生名單、學號,以及提件教學內容。經本所審核同意後,始能提件教學。每次提件教學人數,教師及研究生合計以8人為 原則,時間以2小時為原則。
六、 提件研究之時間,以不超過一天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之。
七、 提件研究之數量每次以不超過三十件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加提件數量。
八、 利用本所考古資料發表論著時,應註明研究材料係屬本所藏品,並寄送論著二份予本所;如情形特殊者,由學門召集人決定贈送份數。
九、 其他相關規定依「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考古資料典藏庫房管理要點」辦理。
十、 特殊情形經專案奉准者,不在此限。
十一、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其修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