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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章─圖像申請

所外人士申請使用本所藏品圖象等資料處理要點


一、 為因應所外人士申請使用本所藏品圖象等資料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指之圖象資料包括傳統媒材資料如照片、正片等,以及數位資料。
三、 所外人士申請使用本所藏品之傳統媒材資料,若該藏品已有數位資料者,除非其解析度不符申請者之要求,以提供現有數位資料之數位輸出品或再製品為原則。
四、 本所提供之數位資料需先加上數位浮水印。
五、 申請者為國內外學術機構、個人、或其他公益團體,基於研究、教學、學術出版、以及其他有關社會教育、公益活動等需要,填具申請表,經本所同意,依本所規定收取材料費。申請者講學、發表、公開使用時需依本所相關出版規定辦理,並遵守學術引用規範及一般之誌謝慣例。
六、 申請者為營利性目的之個人或團體,填具申請表,經本所同意後,依本所規定收取材料費及同意費,其出版細則依本所相關出版規定辦理。
七、 文物出土╱採集當地人士或團體對該文物圖象資料之申請,本所得視申請者之用途,僅收取材料費。
八、 申請者需填具申請表詳述:
1. 欲使用本所藏品圖象等資料之品名及其資訊來源。
2. 所需圖象等資料之類別(照片、正片、數位影象輸出、數位資料表、其他)與數量。
3. 用途。
九、 刊載本所藏品圖象等資料時,申請者除須註明資料來源為「中華民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藏品」外,並歡迎寄送相關出版品給本所。
十、 各類照片、正片、數位影象輸出、數位資料製作等材料費用,以及出版同意費的收費標準,詳如附表。本所事務室主管得因應客觀環境及物價之變動修訂收費標準,並報所長核定後實施。
十一、 申請使用本所藏品圖象等資料之類別、解析度、數量、及交件時間,由本所視情況行使同意權。
十二、 申請人對所申請文物圖書之各類資料之使用權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轉讓他人,如需移作原申請用途之外或再次使用,須經本所同意。
十三、 申請者使用本所藏品圖象時,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所有權隨時終止使用,已繳交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本所藏品圖象。
1. 實際使用情形與書面申請內容有所不符。
2. 未經本所同意擅自移轉第三人使用。
3. 使用本所藏品圖象,未敘明圖象來源,或未為適當標示。
4. 其他有足生損害於本所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
申請者若有前項情事致對本所造成侵害時,本所得請求申請者賠償之,其屬可歸責於申請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第三人侵害本所權益時,亦同。
十四、 本所之攝影或數位資料輸出規格如不能符合申請者對圖象資料品質之要求,其圖象資料製作方式及收費辦法另議。
十五、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