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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章─借展標本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考古資料典藏庫房管理要點(借展部分)
93.04.29所務會議通過
93.12.30所務會議修正
94.10.27所務會議修正
97.06.26所務會議修正
借展

國內外博物館等機構擬借展本所典藏之考古資料,應於一個月(國外機構為六個月)前正式行文本所,徵求計畫主持人或採集者之意見,並經所長核准後,得予同意。惟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訂定平等互惠原則,即本所得於需要時商借對方藏品展出。
二、 應具契約或換文,詳述展示規劃,說明展覽活動內容、場地安全設施、展區之溫溼度環境、借展資料名稱、件數及借展期限。本所得視借展資料及機構之特性,擬訂合約條款。
三、 借展時,應備妥收據會同點交,並依約按期歸還;如須延長借期,應先徵得本所同意。展畢運回本所亦須會同點驗。
四、 借展期間,如本所確有需要,得商請借展單位先行歸還。
五、 借展單位應為展品辦理保險,並負擔保險費。展品來回之運費,由借展單位負擔。展品歸還時,如有?壞、污損、遺失等情事,借展單位應負完全之賠償責任。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