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州府孔目官職位之演變(摘要)

林煌達 副教授

   

  唐初,地方州府未有孔目官,隨著使司常駐地方化,使司所屬的判官、孔目官、典等,也都被固定設置。孔目官和判官一樣,由地方長吏自辟任命,和長吏的關係比較密切。孔目官除為長吏處理財計出納外,在政治上也有所謀策或建議,藉以鞏固長吏的權位,頗能得到長吏的信任和重用。尤其唐末、五代政權迅速轉換過程中,一些長期跟隨藩帥長吏的元從孔目官,在其長吏成為創業君主後,比較能遷轉至重要的職官,甚至成為宰執。但另一方面,孔目官從類似幕僚角色,逐漸被歸屬於州府吏職,其在州府中地位不斷下降,此可從遷轉及職務的限制得到印證。尤其是宋代,孔目官與長吏的關係,不如唐末、五代時密切,因此孔目官只能依靠年勞轉選軍職。宋廷對孔目官遷轉與職責的限制,和士人政治社會地位的提昇有關。士人認為文吏雖然能聚財為國所用,但不恤民而易於違法;也因文吏無道德修養,出職任官就容易挾姦行私,敗壞官風,所以對文吏的遷轉與職責,士人皆主張有所限制。

 

 

 

 

 

111
電話:(02)27829555分機351 傳真:27868834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115研究院路二段130號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