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元讀物


 

  第四部:臺灣醫學史特殊脈絡

 

單元十一:婦女墮胎醫療史-以臺灣為例(吳燕秋)

 

 

臺灣婦女墮胎醫療簡史[附註]

吳燕秋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博士後研究員

 

 

台灣禁止婦女墮胎的歷史,至今不過一百多年,對於女性醫療權益影響甚大。婦女的生育自主性,也在各種醫療技術與論述權力介入生育領域後,不斷地限縮。因篇幅有限,本文僅以墮胎入罪、婦女墮胎知識網絡、墮胎技術者的競合關係,以及月經規則術的引進切入,簡短說明婦女墮胎醫療處境。

 

墮胎何罪?  

墮胎的概念,自古至今的意涵並不相同。使得今日人們論及婦女墮胎,往往望文生義,有所誤解,盲目否定婦女墮胎需求,亦忽略過去婦女曾有的墮胎自主性。依據清代的《大清律例》,墮胎屬於鬥毆門,也就是傷害罪範疇。此處「墮胎」指懷胎婦女受到他人傷害的程度,而非婦女有意的作為

折人肋、眇其兩目、墮人胎及刃傷人者,杖八十徒二年。墮胎者,謂在辜內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若子死辜外及墮胎九十日之內者,仍從本毆傷法論。不坐墮胎之罪。

「墮人胎」指造成婦女墮胎程度的傷害,等同用刀傷人、折斷他人骨頭,或是弄傷他人眼睛,以致視力受損等傷害。對於鬥毆所造成的傷害,法律一向訂有保辜期限,以確認受傷程度,保障受傷的無辜之人。墮胎罪需符合辜內子死、胚胎成形的要件,否則只以一般毆傷罪論。墮胎罪懲罰的對象為傷害或脅迫婦女墮胎的加害者,婦女自行墮胎並不受罰。

 

簡單地說,最初墮胎罪的設計在防止他人造成婦女的墮胎傷害,目的在保護母體,兼顧潛在的父系子嗣財產—胚胎。傳統法律不曾視胚胎為獨立的存活個體,母體生命優先於胚胎的原則,就更無須贅言了。那麼,一般大眾如何看待這些被墮出的胚胎呢?依照台俗,不足月出生的胎兒,稱為流產、早產或小產。胎屍多棄於水中任其漂流,以免日後化成惡鬼作祟,阻礙婦女再次懷孕。此舉省略傳統喪禮的繁複儀式,用極簡的水葬法處理胎屍,並禁止人們祭祀這些死胎,務求切斷彼此的關係。

 

保護女性身體的墮胎法,在日治時期有了大的轉變。近代以前,日本並未嚴禁墮胎,只有少數州藩禁止。若孕婦在懷孕四個月內將胚胎排出體外,不算墮胎,也未觸法。明治革新後,政府亟欲增加人口及軍力,借鑑法國、德國刑法,禁止避孕及墮胎。台灣繼受成為日本殖民地後,殖民政府也對醫療專業人員頒布墮胎禁令及要求協助政府監控。根據1906年(明治三十九年十二月)頒發的規定,醫師若是以藥物或其他方法為婦女墮胎,禁止執業六個月。1921年公佈的台北州醫生取締規則,也要求醫生對於四個月以上的死產胎兒,死因可疑者,需向警察申報。另外,政府也在1912年(大正元年)頒佈府令第十六號「台灣賣藥營業取締規則」,禁止藥商在廣告中提到任何暗示墮胎的效能。

 

日治時期,婦女被剝奪原有的墮胎自主性。但基於保全母體生命的醫療因素,法律網開一面。民國時期實施的《中華民國刑法》與近代日本刑法有相當大的淵源,同樣設有墮胎罪一章,禁止墮胎。1934年修法,放寬限制,容許「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墮胎者不罰,授與醫師合法的墮胎權力。1945年,國民黨政府來台,沿用了這項法律。在1984年放寬墮胎限制的《優生保健法》通過前,婦女或許都能找到願意為她們墮胎的醫師。但在違法及不平等的醫病關係下,婦女多無法爭取應有的醫療權益,只能默默承擔墮胎造成的傷害。

 

臺灣婦女墮胎知識網絡

墮胎知識的傳播與婦女社會網絡息息相關。研究十九、二十世紀法國墮胎史的Angus Mclaren發現,已婚婦女社會網絡比未婚婦女來得廣,有助於墮胎資訊的交流,較易達到墮胎的目的。有著豐富藥草知識的鄉下婦女,可以採摘或種植墮胎植物,解決不時之需。相較之下,前往城市工作的未婚婦女,因為遠離原先熟悉的女性知識網絡,不易取得墮胎資源,被迫求助陌生墮胎社會網絡,反而引人注目。婦女熟悉的墮胎法,部分來自生育知識的挪用。不過生育知識的傳播、應用,與生育網絡有著密切的關係,並與墮胎網絡有相當程度的重疊。於是當傳統的產育知識隨著生育網絡瓦解而消失時,傳統墮胎知識也面臨同樣的命運。

 

用藥的模糊性及私秘性,讓婦女展現墮胎及醫療自主性,在墮胎非法的大環境中,更有助於規避法律,成為婦女重要的墮胎手段。臺灣婦女對墮胎藥的瞭解,跟傳統性別分工及孕產需求有關。傳統漢人文化並不鼓勵婦女讀書追求功名,但是期待婦女自修醫療常識以負起照顧家人的責任,婦女因照顧家人而熟習草藥藥性。必要時,這些知識也能援為己用,不需向他人求助。例如,某些藥物可能導致流產,禁止孕婦食用。

 

除了透過辨識、採摘、熬煮的過程習得草藥知識,傳統婦女的生活作息方式也有助於婦女生育網絡的發展。以井邊、溪邊為中心的資訊網絡,街坊鄰居、妯娌串門子,都是婦女的醫療經驗的集散點,內容包括生育到墮胎的種種。婦女服用私下流傳的墮胎藥方,偶爾也能奏效。通常墮胎藥物可在中藥店、草藥行購得。婦女也因生育與中醫關係變得密切。中醫認為婦女的元氣多少會因生育有所損耗,所以不論婦女是生產、小產,或於墮胎,都必須輔以藥物滋補。許多婦女通常是在生完第一胎,歷經坐月子的階段後,才成為中藥店的主顧,進而認識墮胎相關的藥物,例如紅花。

 

隨著西方醫學知識普遍化,將傳統醫療知識化為迷信或無知的作法,戰後體制內外的知識網絡,朝獨尊西醫的方向前進。1950年代後,以美援推動的大規模衛生計畫、家庭計劃宣導、國民義務教育中健康相關的內容,醫普書籍的盛行,都有助於西方醫療知識的推廣。1960、70年代,為數甚眾的女性為求學或工作離鄉背井,遠離了熟悉的婦女生產網絡,婦女的傳統醫療知識網絡逐漸瓦解。使得婦女不論在生育或墮胎上,日益依賴醫師的協助。手術也取代婦女居家服藥,成為主要的墮胎方式。墮胎方式改變的,不只是墮胎空間及協助墮胎者,還增加墮胎婦女身體/性的可見度,及墮胎技術的提供者與社會集體對婦女展開的「性」監控。

 

墮胎技術者競合關係

凡是非法為人墮胎,例如合格醫師、中醫、助產士、護士、密醫等,皆觸犯《刑法》第289條「加工墮胎罪」、第290條「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上述合格醫師、中醫、助產士、密醫等即為本節所欲討論的墮胎技術者。

 

婦女逐漸改變墮胎方式後,墮胎不再是自助可居家完成的過程。1950、60年代,醫療環境的改善、墮胎廣告的盛行,以及助產士及子宮內避孕器等助力,驅使想墮胎的婦女走向助產所、私人婦產科診所,或是公立醫院,進行墮胎手術,使得侵入性的醫療器械更輕易地進入女體。相對於其他的墮胎技術,手術有助於鞏固婦產科醫師執業範圍,排除其他墮胎技術者的競爭。醫師希冀透過手術排除其他競爭者,卻很快為非專科醫師利用。例如戰後初期,欠缺開業資源與客源的醫師,看中助產士的執業場所助產所,展開與助產士合作互惠的墮胎網絡,助產士因而習得墮胎技術,也開始為人墮胎。

 

密醫經營的墮胎診所,如果沒有合法醫師的協助,並不容易生存。1960年代衛生處禁止公立醫院醫師在外兼職或開業,使得醫師經濟拮据,也讓醫師願意與助產士或密醫合作開業,或是租借牌照。另一種常見的是軍醫掛名的診所。雖然軍醫有合格醫師的執照,但在許多人的認知中,軍醫並非真正的醫師。許多開業軍醫必須藉由扮裝、書寫病歷,展現醫療專業形象,醫院或診所的實際經營有賴助產士或護士的診療實作,顛覆戰後醫師與助產士的主從權力關係。這類婦產科診所通常標榜女醫招徠業務,凸顯求診婦女的性別偏好。

 

囿於專業法規,助產士的技術越界,並不如婦產科醫師介入正常生產的業務般順利。基於性別的優勢,無論是過去的產婆,或是現代的助產士都有技術/工具越界的機會。透過助產士,不論是執行手術或轉介醫師,都有助於提升婦女對手術的接受度。在墮胎違法的前提下,墮胎技術者的社會網絡並不穩定。為了維持網絡的穩定,墮胎技術者為婦女作墮胎手術前,必須先審核墮胎婦女的婚姻背景,以免遭到舉發或牽連。在性道德的篩選下,唯有合法性關係的婦女,才容易取得風險較低的墮胎選擇。

 

早期婦女在家中服藥墮胎,空間隱密性較高。但在墮胎方式改變後,空間隨之轉移,使步入婦產科診所的婦女顯得更加可疑。有的醫師擔心啟人疑竇,特別要求墮胎婦女走後門以避嫌。有些婦女不願到婦產科診所墮胎,而選擇到助產所的原因,也是為了掩人耳目。

 

從歷史角度來看,助產士為婦女墮胎,並非完全缺乏正當性。日治時期的醫療分工,將婦女正常生產的處理劃分給產婆,異常生產所需的醫療行為則歸給婦產科醫師,是近代西方醫學專業化分工發展的結果。在此之前,產婆在緊急之時,同樣需處理異常生產,而非只自限於正常產的業務。例如,19世紀初美國醫師Valentine Seaman教導產婆接生術時,也包含墮胎技術的訓練,以便產婆可以處理子宮內的死胎及不完全流產。1970年代,美國國際人口組織為了解決在第三世界國家推展節育手段的性別障礙,訓練產婆或女性家庭計劃訪視者為婦女作月經規則術,以及放置樂普。

 

雖然合格的婦產科醫師可依據《刑法》288條「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合法為婦女墮胎,醫界人士在公眾場合,並不輕易表態支持或反對墮胎合法。直到1970年「優生保健法草案」擬定後,醫師才公開支持墮胎合法化。然而,《優生保健法》一拖十數年,直到1984年才通過。不過在優生保健法草案擱置期間,墮胎合法化的訴求有效地與打擊密醫論述結合,並在優生保健法施行辦法中,順利排除非西醫的墮胎方式。

 

月經規則術的引進

日治時期廣告中的墮胎手段,以藥物為主。戰後初期,政府解除對中醫的限制,西醫人數亦大幅增加,提供婦女更多的墮胎選擇。墮胎藥物可能來自中醫、草藥舖,或是種種民間訛傳的秘方。雖然許多西醫質疑傳統墮胎藥方的效力,媒體報導一些涉及感情糾紛或婚前懷孕的事件時,無意間透露許多成功案例。西醫墮胎手術,也相當普遍。例如最常見的子宮擴刮術(D&C)、1960年代後日趨普遍的真空吸引術,1970年代的月經規則術(Menstrual Regulation,或簡稱MR),都是人們熟悉的墮胎手術。

 

值得特別記上一筆的是月經規則術。月經規則術用於月經遲來的兩週內,也就是懷孕六週內,用特製的塑膠針筒將子宮內容物吸出,達到墮胎的效果。因懷孕初期驗孕準確度較差,不能證明有胎可墮,難以追究醫師有墮胎的犯罪意圖。當時是國際上頗受好評的節育手段,安全、簡單、無痛、攜帶方便、價格低廉,都是這項技術所標榜的優點。更重要的是,它是史上第一個被非營利國際組織大力提倡的墮胎技術,推廣的對象包括禁止墮胎的國家,例如台灣。1974年,陳福民醫師從美國國際生育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Fertility Research Program,以下簡稱IFRP)帶回兩箱月經規則術器材,並巡迴全島推廣。台灣地區婦幼衛生中心(以下簡稱婦幼衛生中心)也從國外引進月經規則術技術與器材,並且利用原有的推廣家庭計劃網絡對開業醫師舉辦訓練。另有個別醫師如李鎡堯醫師、蔡明賢等醫師也從不同管道取得器材。

 

雖然醫師強調可以讓婦女減輕墮胎的罪惡感,但是陳福民醫師個人的調查統計或婦幼衛生中心所作的臨床研究,都沒有心理評估這一個變項。既然如此,到底1970年代的台灣婦女對墮胎態度為何?婦女是不是如前述醫師們所言,對墮胎有那麼大的罪惡感?我們不妨參考1974年陳清清、陳喬治對家庭計劃工作人員的調查研究。該研究顯示年齡、在職期間、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婚姻狀況等,都能影響人對墮胎的態度,其中左右「生命何時存在」或「靈魂何時進入人體」的看法關鍵,則視個人的宗教信仰而定。說明了婦女對墮胎的感受,是因人而異的。

 

作為墮胎技術,月經規則術與同時期台灣其他墮胎技術相較,並沒有太大的優越性。雖然推廣者大加宣傳月經規則術以避罪或是其它種種便利優點,醫師願意使用,還是基於利潤考量。在墮胎非法的國家大力贊助推廣月經規則術國際組織IPAS(International Projects Assistance Services,簡稱IPAS,前身是the International Pregnancy Advisory Service),也不諱言非法墮胎市場可觀的商業利益。因此引進台灣還不到三年,就成長到一年3萬次的量,將近該年有偶婦女墮胎數1/5左右,也可謂成果驚人。在月經規則術快速成長的同時,婦女並沒有獲得充分的資訊,推廣者及媒體通常只提供正面資訊,極少提及可能發生的合併症,無端增添未懷孕婦女不必要的手術風險。

 

對一些墮胎環境不良的貧窮地區的婦女而言,月經規則術可能是相對安全有效的墮胎技術,或許值得倡導。問題在於,月經規則術仍是侵入性的手術,在醫療環境不佳的地區為未懷孕的婦女進行這類手術,反增無謂的感染危險。根據1978年IFRP的醫學處處長Leonardo Laufe的報告,1972-1978年間,發展中國家施行的月經規則術已經超過500萬次。這其中可能有25%是不需要手術的未懷孕婦女,顯示發展中國家婦女多冒了125萬次不必要的風險。就在這些美國國際組織大張旗鼓向發展中國家推廣月經規則術時,美國國內已經有許多醫師(包括原來的支持者),開始質疑月經規則術的優點並沒有高過其所造成的合併症。向發展中國家推廣月經規則術的作法,則有視其他有色人種為白人負擔的嫌疑。另外,當美國內部的醫療社群堅持月經規則術必須由合格醫師操作,在發展中國家推廣時,則採取便宜行事的作法,由醫務輔助人員執行,也隱約透露不平等的醫療標準。

 


 

[附註]  本文改寫自吳燕秋博士論文部分章節。詳文請見吳燕秋(2009年11月),〈「拿掉」與「毋生」(m̄-sinn)——戰後台灣婦女墮胎文化史(1945-1984)〉,新竹:清華大學歷史學博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