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課綱內容


 

  第三部:環境與公共衛生

 

單元三:身心障礙的鑑定與分類(邱大昕)

 

 

一、宗旨與目標:

   

身心障礙的鑑定與調查,在台灣施行已經有很長一段歷史。本單元將介紹自十七世紀以來台灣身心障礙鑑定與分類的演變,從清代的保甲制度、日治時期的戶口調查、與國民政府時期相關法規來瞭解不同時期身心障礙的內容與意義。

 

 

二、教學大綱:

 

1.清治時期:殘疾、廢疾、篤疾

2.日治時期:不具 

3.國民政府:殘廢、殘障、身心障礙

4.世界衛生組織:ICF

 

1.清治時期:殘疾、廢疾、篤疾

根據清代的法律,殘疾指身體部分機能失去作用,如手折一指尚能持物,但虧損不完也。廢疾指精神上或身體機達到廢於人事的程度,如折一手、或折一足、或折腰脊、或瞎一目及侏儒、聾啞、癡呆、瘋患、腳瘸之類。篤疾指身體機能或精神受到重大不治的傷害,如瞎兩目,或折兩肢,或又折一肢瞎一目,及顛狂、癱癩之類。清代為了確保地方治安實施「保甲制度」,做為農村基本政治制度。保甲每十戶組成一「牌」,每十牌組成一「甲」,十甲組成一「保」。牌長、甲長、保長負責調查與呈報各戶基本資料。牌長找識字的人填寫各門牌詳細姓名、年歲、功名、殘疾等資料後往上呈報。州縣官因公下鄉時,再帶著些呈報的資料探訪抽查。

 

2.日治時期:不具

日本於1895年佔領台灣後,部分地區就已經開始進行人口調查,其中也包括「不具者」(即身心障礙者)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職業、不具種別等。1905年日本殖民政府在台灣進行「第一次臨時台灣戶口調查」,調查項目中的「不具」 (即身體有缺陷障礙)分為盲、聾、啞、白癡、瘋癲等五大類。當時身心障礙的調查有些是按照身體損傷來判定,有些則是由家人及社區鄰里的觀察來判斷。精神上的廢疾的調查過程中,因考慮到被調查者其家人恐協助隱瞞實情影響調查結果,因此並不會詢問其家人意見,而是以間接調查的方式詢問其鄰近人物來做確認真偽。當時不具調查的主要目的是作為政策制定之依據,而與福利措施或社會救濟無關。

 

3.國民政府:殘廢、殘障、身心障礙

國民政府也很早就開始將體格檢查,主要用在人員招募與甄選、考試與公職人員資格限制等。1980年「殘障福利法」公布實施,台灣開始發放殘障手冊作為各項福利措施與社會救助的依據後,所謂的身心障礙才有了統一的標準與定義。該法第十一條規定「殘障者申請殘障手冊,應檢附公立醫療院、所或復健機構診斷書」,及第十二條規定「公立醫療院、所或復健機構發給殘障者診斷書時,應由醫師註明殘障名稱、原因、等級」。1981年初內政部先會同教育部、衛生署聯合舉辦台灣地區殘障複查與鑑定工作,作為核發殘障手冊依據。各鄉鎮村里幹事則於1982年1月25日前先行預查建立名冊,隨後再由各縣市特殊教育教師、省縣市立醫院醫師與護士、鄉鎮衛生所人員作全面性的複查鑑定。1997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三讀通過,該法將障別再增加慢性精神病患者、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及其他罕見疾病等。

 

4.世界衛生組織:ICF

2007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公佈實施,該法規定將全面改採世界衛生組織所頒訂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的分類架構,作為身心障礙鑑定與分類的基礎。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ICF架構將人的功能和障礙視為身體功能和構造、活動及參與、環境背景及個人因素動態交互作用的結果。身體功能和構造(Body Functions and Body Structures)是透過在生理系統或解剖構造上的變化來說明;活動及參與(Activities and Participation)則是在描述個人能力現況和活動表現的情形。環境因素(Environmental Factors) 包括產品與科技、自然環境與人為改造、支持與關係、態度、服務政策制度等。個人因素(Personal Factors)則包括性別、種族、年齡、生活方式、習慣、教養、社會背景、教育、職業、過去與現在的經歷、性格類型、個人心理優勢和其他特徵等。

      

 

三、問題討論:

 

1. 到底什麼是身心障礙?為什麼要做身心障礙鑑定?

2. 身心障礙者是一群有共通特質的人嗎?有的話,這種共通特質是什麼?

3. 為什麼身心障礙大多是以醫療檢查作為判定依據?醫療鑑定反映出社會對身心障礙者什麼樣的理解?

4. ICF的引進又是企圖建立什麼樣不同的身心障礙想像?

 


 

、單元讀物

 

誰是身心障礙者—從台灣身心障礙鑑定歷史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的實施 (請點閱)

邱大昕 Tasing Chiu

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參考讀物:

 

1. 基本閱讀

 

陆德阳, 稻森信昭 (1996)。《中国残疾人史》(學林出版社)。這是迄今唯一一本比較完整介紹有關中國身心障礙者歷史的書籍。

 

邱大昕 (2013)〈誰是盲人—台灣現代盲人的鑑定、分類與構生〉,《科技、醫療與社會》,16:11-48。

 

Braddock, D.L. and S. L. Parish (2001) An Institutional History of Disability. In G.L. Albrecht et al., (eds.), Handbook of Disability Studies, pp.11-69. Thousand Oaks: Sage.

本文由機構史料來看西方身心障礙歷史演變。

 

2. 進階閱讀

 

Henri-Jacques Stiker (1982/1997) A History of Disability. Trans. William Sayers. Ann Arbo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本書是身心障礙史的經典之作,該書指出自古至今身心障礙的意義與社會價值密不可分,是認識歐洲文化與歷史的核心概念。

 

Longmore, Paul and Umanksy, Lauri eds. (2001) The New Disability History: American Perspectives.

該書認為身心障礙和性別、種族、階層一樣,都是歷史分析的重要工具。

 

Catherine J. Kudlick (2003) Disability History: Why We Need Another "Other"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108(3):763-793.

本文討論新身心障礙史觀與傳統有關身心障礙歷史的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