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壓抑與性壓迫:女性主義法律史的探索 

陳昭如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一)上課大綱   

  女性主義中有關性的爭議,可被理解為性「壓抑」(repression)與性「壓迫」(oppression)之爭:性的不平等,是因為被壓抑,或是被壓迫?如果性的法律史是一部不平等的歷史,性壓抑的法律史將描繪性被禁錮、無法自由實踐的過去,性壓迫的歷史則將書寫性如何塑造並反映權力宰制與從屬關係的過去。想望的願景,通常也定義了過去如何被認識。如果性的法律史也是一部追求性平等的歷史,反性壓抑的法律史想望性權利的解放:不分男女、不分同異性、不分婚姻地位,都可以自由享受各種型態的性(只要願意,有什麼不可以?),而生育自由也就同時意味著性的自由(不性亦可生,不生亦可性);反性壓迫的歷史則想望性權力的廢除:性不再作為權力宰制臣屬結構的關鍵,性與生育的脫鉤不再助長性控制。

  本課程將從女性主義法律史的理論與方法開始,說明如何以女性主義法學理論作為歷史的探照燈,再以通姦罪、強暴罪與墮胎罪三種犯罪為例,討論殖民與戰後台灣的相關發展如何交纏了性壓抑與性壓迫的爭辯,並說明法律東方主義(legal Orientalism)在台灣性法律史中的角色。我也將以美國認定性悖軌法違憲判決Lawrence v. Texas(2003)的歷史學者法庭之友意見書為例,作為以性法律史進行倡議實踐的一例,並對照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民法未允許同性結婚違憲)。

(二)思考問題

  1. 通姦罪的歷史,呈現出何種的性管制與批判?
  2. 墮胎合法化的歷史,與性何干?墮胎的(有限度)自由化,也是性的自由化嗎?
  3. 從「強姦罪」到「強制性交罪」的變遷來看,強暴的意義有何轉變與延續?
  4. 美國經歷了性悖軌(sodomy)的除罪化歷史,台灣的性侵害法改革史則經歷同性性侵是否構成強制性交或僅為猥褻的爭論,這分別說明了何種對「同性性」(same-sex sexuality)態度的轉變?

(三)指定閱讀資料

  1. 玉梅女士,〈男女性慾的法律問題〉,《台灣民報》,第八版,1927年12月4日、1927年12月11日。
  2. 呂秀蓮,〈誰殺了她?〉,《新女性何去何從?》(台北:拓荒者出版社,1977),頁102-116。
  3. 劉毓秀,〈強暴:男權社會的正常現象〉,收於顧燕翎、鄭至慧主編,《女性主義經典:十八世紀歐洲啟蒙,二十世紀本土反思》(台北:女書文化,1999),頁227-234。
  4. George Chauncey, “ ‘What Gay Studies Taught the Court’: The Historians’ Amicus Brief in Lawrence v. Texas,”GLQ: A Journal of Lesbian and Gay Studies 10.3 (2004): 509-538.
  5. 陳昭如,〈抗拒失憶:女性主義法律史的理論與方法初探〉,收於王鵬翔主編,《法律思想與社會變遷第一輯》(台北: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2008),頁175-213。
  6. 陳昭如,〈基進女性主義的強暴論〉,《思想》第23期(2013),頁207-233。
  7. 陳昭如,〈打造墮胎權─解嚴前墮胎合法化的婦運法律動員與權利構框〉,《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2014),頁1-76。

(四)參考書目

  1. John D’Emilio and Estelle B. Freedman, Intimate Matters: A History of Sexuality in America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7).
  2. Linda Hirshman and Jane Larson, Hard Bargains: The Politics of Sex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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